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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動物檢疫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肉品之檢查及其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隔離留檢動物之檢疫與隔離場所之勘查、輔導及管理。 四、輸出入動物及其產品之產地檢疫。 五、輸出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之簽發及查核。 六、輸出入感染或污染疫病動物及其產品之處理。 七、動物檢疫燻蒸、消毒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八、動物防疫檢疫法規、程序、標準與方法之研究改進及建議。 九、動物疫病疫情之蒐集及報告。 十、協助督導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動物防疫。 十一、其他有關動物之防疫、檢疫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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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