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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6條

第五條第二項之利息補貼及前條之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貼、補助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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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