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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 第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特設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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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3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野溪治理、邊坡穩定、土石流防…
第4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
第5條
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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