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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7條

農業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推廣教育之研發及推廣。 二、農業企業化經營與休閒農業之研發及推廣。 三、農產品運銷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四、農業資訊傳播與經營管理資訊化之研發及推廣。 五、農村產業文化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研究及推廣。 六、農業技術教育訓練、農業產銷班經營及產銷技術推廣。 七、區域性農業聯繫會議之規劃及推廣。 八、國際農業合作。 九、農民暨消費者服務及技術諮詢。 十、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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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