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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9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 二、農業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 三、農業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移轉作業之協調。 四、農業與學術界合作研究、委託研究案件之會核及協調。 五、提供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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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