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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0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 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 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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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