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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規劃。 二、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 三、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設立、廢止、停業、復業之審核及清理、整頓之處理事項。 四、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財務與人事之管理、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 五、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六、農業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七、農業金融機構之合併及處理。 八、農業融資之規劃、督導及輔導。 九、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及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十、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聯繫、協調及配合措施之策劃及督導。 十一、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農業部門業務聯繫、配合之策劃及輔導。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金融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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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