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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 第14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台北、新竹、苗栗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執行。 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執行。 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執行。 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 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 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通安全及各級資訊應用系統主機配置管理維護、電腦化網路化作業之正常運作。 七、其他行政業務之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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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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