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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 第2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權責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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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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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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