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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 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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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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