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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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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