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5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5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處室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