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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24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各 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 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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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