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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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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四、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核。 五、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六、對委員會議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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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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