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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 、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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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