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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督導各組室業務。 六、文稿之核閱暨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八、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九、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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