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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擬議。 三、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四、職員勤惰之考核及記錄。 五、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六、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 七、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八、職員加班、差假及核簽、登記、職日之排定及考查。 九、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職員薪俸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一、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 編制。 十二、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十三、本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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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