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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 (概) 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支出之審核及原始憑證之送審。 五、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申請。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辦 。 七、各項經費流用。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應付款之保留。 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十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十二、代收、代付款項之登錄。 十三、財產統制帳之登錄。 十四、本室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十五、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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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