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 第17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 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