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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第六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包括轄下銀行及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金 控集團風險之評估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銀行及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二) 金融市場商品發展。 (三)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銀行及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內部管理辦法之擬訂、解釋。 (三)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銀行及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之擬訂、解釋。 (三)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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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