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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10條

前條受委聘單位提出之策略建議報告及評價報告,應由評價小組就處理策 略及本基金賠付之價額作成決定後,送請管理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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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