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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承受之資產,由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 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 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管理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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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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