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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於賠付後,除取得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權利外,並得就賠付或支 付之金額,依清理程序申報債權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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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