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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4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惟本條例 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仍受保障。 前項所稱之非存款債務,係指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其他各種存 款、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及其孳息以外之業務產生之債務。 第一項所稱之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係指下列情形者: 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訂立契約者。 二、原因事實發生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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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