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 第5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5條

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 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