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支出。 二、償付國際開發協會貸款本金及手續費。 三、配合政府政策性運用之支出。 四、基金管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五、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