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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達成投資目標或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有處 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 歸入本基金循環運用或分配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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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