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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應為獨立企業化之經營,其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當選為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投資事業所營業務 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 擔任之;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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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