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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 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 。並應業務需要,得設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以加強事前審核與事後監督 ,必要時得酌聘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二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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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