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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第3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 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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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