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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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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失事與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鑑定及調查報 告與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及採取必 要之調查行為。 三、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四、與世界各國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機關委託本會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 六、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本會設飛航安全組、失事調查組,辦理前項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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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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