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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級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或委託其辦理;本會依民用 航空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對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刑事 責任判定及後續相關處分,應於本會完成調查報告後配合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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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