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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第3條

借用本場所屬各場地者 (以下簡稱借用人) 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以書面 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日期、時間、活動範圍或地點向本場申請,並依規定 繳交費用。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始得辦理之活動,應另檢附核准或許可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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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