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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 第4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時。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五、因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有礙安全者。 六、婚喪喜慶等各種宴客活動。 經本場同意借用,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場得撤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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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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