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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第8條

活動因故停止或改期,除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借用人應於原定借用日 期前七日辦理手續,逾期不予受理,已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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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