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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 (二)田徑場觀眾席。 (三)戶外廣場。 (四)露天表演場一。 (五)露天表演場二。 (六)籃球場。 (七)競賽選手準備區。 (八)賽務控制區。 (九)醫療設施區。 (十)媒體區。 (十一)貴賓區。 (十二)尾翼區。 二、設施設備如下: (一)田徑場夜間照明。 (二)田徑場大螢幕。 (三)田徑場聖火臺。 三、體育運動團體如下: (一)人民團體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二)以本會為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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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使用本場場地及設施設備者,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及保證金預繳。本會辦理本標準規定之規費收取及…第4條本會或所屬機關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者,得依本標準規定免徵或減徵應徵收之規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第5條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或其他影響因素檢討修訂…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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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