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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會或所屬機關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者,得依本標準規定免徵或減徵應徵 收之規費。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場地設施設備使用費: 一、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各種運動會舉辦準則規 定所辦理之運動會。 二、本會或本場自行辦理之訓練、研習或活動。 三、經本會核准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運動賽會。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身心障礙者團體辦理非營利性體育 運動相關活動者,其場地設施設備使用費減徵方式如下: 一、田徑場及觀眾席,得減徵百分之九十。 二、田徑場主、副螢幕、聖火臺,得減徵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規定以外之其他場地,得減徵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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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使用本場場地及設施設備者,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及保證金預繳。本會辦理本標準規定之規費收取及…第3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場地如下:(一)田徑場。(二)田徑場觀眾席。(三)戶外廣場。(四)露…第5條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或其他影響因素檢討修訂…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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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