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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3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及體育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經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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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