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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 業務主管、熟諳法律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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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