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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體育相關法規的制定、審議及修訂能有明確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會組織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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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管理事項。 五、本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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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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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 業務主管、熟諳法律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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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 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自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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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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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挀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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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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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酬 勞;應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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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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