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9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酬 勞;應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