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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 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 關於交辦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 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 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 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 關於委員會議之交辦事項。 (十) 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事項。 (十一)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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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