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7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辦事員、書記、 約聘 (僱) 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