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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體育政策、制度之綜合研擬、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體育法規之綜合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 關於召開全國體育會議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四) 關於國民體育宣導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中、長程計畫之彙辦、編擬及 管制考核事項。 (六)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七) 關於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八) 其他有關體育事務之綜合計畫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體育發展基金之籌措及運用事項。 (二) 關於體育基金會之審核、登記及輔導事項。 (三) 關於體育專業人才與運動教練之培養、進修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 關於體育團體評鑑、獎勵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本會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之綜合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電腦作業應用系統之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及績效評 估事項。 (二) 關於電腦與周邊設備、作業系統、應用系統、資料庫之管理及維護 事項。 (三) 關於電腦資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項。 (四) 其他關於本會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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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