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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全民運動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全民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提昇國民體能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五) 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休閒運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社區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職工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 關於青少年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 關於幼兒及中高齡國民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二) 關於原住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三) 關於傳統及民俗體育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以外各種全國性體育活動之監督、聯 繫、推動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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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