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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7條

國際體育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國際體育交流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國際體育運動與學術交流合作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 關於學校體育國際交流合作之協調、聯繫及輔助事項。 (四) 關於國內外體育資訊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 關於舉辦大型國際運動賽會與體育會議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六)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七) 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旅外優秀體育運動人才之聯繫、輔導及外籍運動員、教練、裁 判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運動交流之聯繫及輔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運動交流之專題研究事項。 (四) 關於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員來臺之專業審查事項。 (五)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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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