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設施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法令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充實學校與社區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公園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五) 關於政府興建大型運動場館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六) 關於政府興建休閒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七)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場館規格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八) 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管理、獎勵及輔助事項。
(三)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規範之研擬事項。
(四)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特殊運動場館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二) 關於運動設備、器材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三) 關於各級體育場之輔導事項。
(四)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人才之培養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