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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8條

運動設施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法令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充實學校與社區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公園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五) 關於政府興建大型運動場館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六) 關於政府興建休閒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七)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場館規格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八) 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管理、獎勵及輔助事項。 (三)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規範之研擬事項。 (四) 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特殊運動場館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二) 關於運動設備、器材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三) 關於各級體育場之輔導事項。 (四) 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人才之培養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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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