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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 第3條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第3條
禁止建築之範圍如左: 一、以衛星通信地面電台天線塔為中心二百公尺半徑內非電台用地之地區 。 二、以電波反射板之邊緣周圍五十公尺內及依所使用之天線 (包括反射板 ) 大小、高度、方向、傳播頻率等計算出電波入射、反射方向所需之 無阻礙地帶 (First Fresnel Zone 說明如圖說 (一) ) 區內。 (編 註:圖說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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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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