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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或供公眾接收,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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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