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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期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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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及證照」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地球電臺…第5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第6條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傳輸規格,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第7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第8條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附繳原架設…第9條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第10條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位置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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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